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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价值追求 法律程序的价值

法律的价值?

第一,法律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层次的需要为依据。

第二,是人对法律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价值是一种总是高于现实状态的法的理想状态,是人的相关思想与行为的目标。法的价值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法的基础价值?

法的价值种类主要有三种:自由、秩序、正义。

自由是指法通过制度的保障,使主体的行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

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价值,这里强调的是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法的价值位阶先后顺序?

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法律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

比如,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可分为:宪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规、行政规章。所以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效力。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

1、价值位阶是指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是指同一位阶的价值冲突,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另一种利益时,不得逾越恰当的程度。主要体现为“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合理补偿”等规定。

法律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法律的核心价值是秩序、自由、正义和人权。

1.秩序:社会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1)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秩序是自由、正义等其他法价值的基础;

(3)秩序受自由、正义等价值的规制。

2.自由:法不禁止就是自由。

(1)自由是建立在秩序之上,也即自由价值中必定含有初步的秩序。

(2)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法限制人们自由的原则:

①伤害原则: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伤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②冒犯原则:法律道德主义,任何人的自由都不能伤及社会的公共道德。

③家长主义:法律为阻止相对人的自我伤害,或为增进相对人福祉,限制相对人的自由和权利。

④容忍原则: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

3.正义:一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一个人无所谓正义问题。

(1)正义具体表现为公正、平等等形态;

(2)正义是法的评价标准,极大地推动法律的进化。

4.人权: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本质上属于道德权利。

(1)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

(2)人权可以作为判断特定国家法律善恶的基本标准。

(3)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道德权利应当被法律化。

一个国家的基本人权法律化取决于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和民族传统、基本国情等诸多因素。

(4)人权是法律权利的来源,而法律权利则是人权的法律化。

法律存在的意义价值?

一般而言,法的价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性。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任何把法的价值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就其主观性而言,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主体需要的变化和发展会促使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方式和程度上发生相应的变化,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始终以主体的主观需要和观念的相应转变为前提。就其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而主体的需要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的社会背景、社会制度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这种制度安排的认识、理解和需求差别也很大,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即使是统治阶级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必须尊重价值中的一些共性成分。因此,法的价值的多样性与其统一性是并存的。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法律一般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其治理目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怀人的真正需求,在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与效率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价值。

在这些价值之间本身可能存在某些冲突,但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可以实现价值之间的协调,在解决价值冲突时确立统一的确定法律价值的位阶顺序的标准,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

法律的六个价值排序?

排序是: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类的意义,其含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1、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2、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

法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是正义和秩序。正义是人类共有的内在精神,是法的实质价值;秩序则是人类共有的外在需要,是法的形式价值。正义寓于秩序之中,又通过秩序得到了保障。正义和秩序体现了法的共同理想和目标,.法应当是正义和秩序的结合体,法应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论述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成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因此,法律价值不仅在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培养法律学生正确的价值观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他必然具有价值的基本属性,同时也具有法律价值的自身特性,从价值的基本属性来看,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也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

法律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首先,法律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一方面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始终处于社会联系之中,另一方面,在阶级社会,人总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律价值的双重性。其次,法律价值的客体。法律也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另一方面,法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这是任何一个社会中的法,都必须首先承担的。他是统治者,实现阶级统治的基础,任何把法律价值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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