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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因果关系判断三要素)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三个步骤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刑法上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某种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对危害结果的认定。

②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

③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寻找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在认定某一行为造成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④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其他因素时,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等。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中并不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依据,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其他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就是偶然因果关系。条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道有关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题,求解答

  • 甲(医生)意图杀死乙(情敌),明知乙对青霉素过敏,照样在药物里面开含有青霉素的药物给护士丙安排乙服用。护士因前夜加班未休息,匆忙将氯化钾当成青霉素给病人乙服用。因乙患有高钾血症,最终导致心率停止抢救无效死亡。请结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及错误理论,判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可以结合教科书进行解答。

刑法因果关系判断问题?

  • 甲杀乙,致乙重伤,随后心生悔意,叫了一辆出租车带着乙赶赴医院(事后查明即使赶到医院也救活不了乙)。行车途中,因出租车司机丙超速,车撞到树上,乙当场死亡。本案中应该把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谁?甲?丙?还是两者?
  • 这个案例说的是介入因素隔断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问题。从犯罪构成看,甲为杀害女友,故意破坏刹车装置,是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而女友将车开出上路,属于甲故意杀人的着手。在破坏刹车装置的行为未发生作用之前,即预想的犯罪结果出现前,其女友被突发泥石流冲下山摔死,介入因素导致了甲预想的结果发生。 介入因素作为独立的原因直接导致结果出现,则结果的出现不是甲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因而隔断了因果关系,甲不能对女友死亡的结果负责。但其故意杀人行为已经着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断了其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其应定故意杀人未遂。

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是指( )。A 犯罪行为B 犯罪事实C 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D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是指()。A 犯罪行为 B 犯罪事实 C 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D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应该选B。这题可以用排除法,对于A选项,犯罪行为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发生也有可能导致没有犯罪,比如晚上去居民家偷窃,进了家门被主人发现又逃了出来,已经发生了行为但是没有构成犯罪。对于C选项,只是说犯罪构成,构成不能说出就是事实。对于D选项,有因果关系只能作为相关证据来证明,而不是事实。对于B,在犯罪事实成立的条件下犯罪也就成立了。

法学,刑法,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 一、课本中说: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注意到了,,只能是‘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如果查明某人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行为而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那么即使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被告人卢某(大三学生)与被害人冯某高中时期的好朋友,两人在上高中时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1998年2月7日,卢某到冯某家玩,两人各自在外地大学,已经相隔3年未见面,因此见面分外亲热,两人像高中时期一样打闹一番,在此过程,卢某一拳打在冯某腹部,冯某当即手捂腹部,脸色惨白。卢某一见,当即租车送冯某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证明,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遇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冯某的死亡正是由于卢某拳击而导致脾脏破裂所致。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卢某提起公诉。】】】】】三、这个案例答案解析说。。。。。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然后我就弄不懂了,,,不是一中不是课本上说只有危害行为,有危害性质的才能说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吗?为什么三中又说,,要客观判断。。又不看是否是危害了。。。这不矛盾吗
  • 你想一下,往腹部打一拳也是具有危害性的,只不过一般情况下,这种危害行为不致于导致危害结果,但是案例中客观上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且跟打一拳具有客观联系,因为没有这一拳就不会有脾破裂,就不会有死亡。

法学,,刑法,,书上看到关于,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刑法因果关系。。。

  • 书上说,,,,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要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图中案例还有因果关系吗????冯某的不是危害行为啊。。。危害行为特征不是有害的,有意的,刑事违法吗问题补充: 最好能帮我用大白话讲讲怎么判断有没有因果关系,,这种题老是出,还做错
  • 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客观上,行为人有故意伤害行为,结合被害人体质,造成了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不涉及主观方面的判断。单单是因为具有因果关系是不能够认定构成犯罪的,比如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这里面行为人主观上无伤害故意,属于意外事件(3年未见),不构成犯罪。但是,民事侵权可以成立。顺便,复习司法考试你要听柏浪涛的刑法。否则你会死的很惨。

刑法讲究因果关系,我究竟有没有罪 请懂法律的大神教教我该怎么做

  • 我驾驶超标电动两轮车没上牌,装有雨棚,在慢车道正常行驶,没有发现道路正中间有个推着婴儿手推车的69岁大娘正在机动车道路中间逆行导致撞上其手推车上的袋子把她赶倒在地,经医院救治12天后死亡,事故认定书第一次判的同等责任,后来对方找关系给我改成主责了,刑法上讲究因果关系,因为最主要是她跑路中间造成的车祸,我想问我有罪吗?谢谢
  • 你涉嫌的可能是交通肇事罪。得关注两点,一是大娘死亡的原因是什么,特别是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有无重大过失,如果没有,那么大娘的死亡与你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交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定你的责任,如果是全责或主责,那么你就涉嫌交通肇事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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