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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有哪些(兼营和混合销售的例子)

举例讲讲下日常中哪些是混合销售行为吧?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比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例子?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1.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举例】某生产企业2020年6月签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销售100件货物并且包送货上门,合计收费10万元,统一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酒店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客人有小吃、酒水的消费,统一按销售餐饮服务计征增值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2.兼营行为。
  2.1【举例】某五星级酒店,即提供餐饮、住宿、会务服务,又发生商场销售货物的行为,这些销售行为彼此独立,各自经营,这就是兼营行为。
  2.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其中,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什么叫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其中,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其中,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  ….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2件)  1 四、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二)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请问:1、失效之后关于混合销售行为里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如何划分?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 新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征税原则依据新细则第六条执行,意味着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与个人(因为其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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